買賣房屋簽約後無故解約 仲介服務費 應照付

許多屋主在房屋賣屋後才後悔價格賣太低,或買方簽約後發現貸款 不足而反悔解約,但還是要支付仲介服務費。因為《民法》第565條 規定,不動產經紀業者在法律上屬於「居間人」性質,核心行為是報 告訂約機會或促成訂約的媒介,一旦仲介促使雙方簽約或買賣成交, 就可請求給付服務報酬。

但若房仲經紀人明顯失職,例如在成交過程中,購屋人發現該名房 仲業者刻意隱瞞重要資訊如凶宅、海砂屋等,也就是未盡應盡的「產 權調查」責任,就可要求退回仲介服務費。

21世紀不動產法務經理邱創智表示,不動產經紀業者的功能,也就 是《民法》上的「居間人」性質,其功能在於透過房仲業者的人脈、 專業及行銷資訊,協助買賣雙方尋找適合的買屋賣屋對象,並撮合買 賣雙方成交。

邱創智引述《民法》第565條「居間」規定,「居間人」(房仲) 的工作性質,就是報告訂約機會或促成訂約的媒介,一旦仲介促使雙方買賣成交或簽訂買屋契約,即得請求給付服務報酬。

邱創智舉例,媒婆花費心思,撮合男女交往後,收到雙方給予的媒 介薪酬,但交往不到3天,男女突然發現彼此個性不合而協議分手, 這是當初媒婆無法預期,也不能保證的,因此不得向媒婆要求退回媒 介薪酬。

全站熱搜
創作者介紹
創作者 tg44yh44 的頭像
tg44yh44

花東 房屋網 房仲網 仲介網 買屋 賣屋 租屋

tg44yh4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